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的签字正本,以及经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核证无误的多边条约、协定的副本,由外交部保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双边协定的签字正本,由本部门保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