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五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三) 第五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三)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