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五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二) 第五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二)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