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三) 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