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二)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