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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