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一)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第二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