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十三条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四)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