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五十一条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束;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得超过180日。矿山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