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八条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二) 矿山安全知识; (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四) 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五) 安全生产业绩。 第三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