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六条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二) 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 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四) 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五) 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六) 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