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三条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二) 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 (三)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