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非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不得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接受委托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