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