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