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建设项目概况; (二)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