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