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