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八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