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八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五)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八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五)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三十日以上。 (四)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