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八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三)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八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三) 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五次或间断十五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