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七十一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 (二) 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三) 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四)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 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六) 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七)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 (八)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