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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