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六十二条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