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八条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一)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八条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