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九十六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