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被引用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84. (二) 目录 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