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八十四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四条 承运人和收货人对本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检验,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