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其中,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是指能够证实的原材料、零件或者产物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价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是指在生产或者加工货物的该成员国境内最早可以确定的为不明原产地原材料、零件或者产物所支付的价格。
其中,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是指能够证实的原材料、零件或者产物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价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是指在生产或者加工货物的该成员国境内最早可以确定的为不明原产地原材料、零件或者产物所支付的价格。
该成员国为最不发达国家的,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65%。
本条规定中非原产材料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海关估价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