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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海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