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应当在生产地实施检验。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出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