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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以及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按照公务用品申报进口的化妆品,免予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实施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