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三)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三) 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