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的其他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