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2011年) 第五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不得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进运出上述物品,必须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2011年) 携运枪支、子弹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不得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进运出上述物品,必须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携运枪支、子弹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