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2011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运进运出公务用品和邮袋,代表机构的代表、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运进运出自用物品,海关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遇有公约和协议未涉及的情况,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