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及由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应交由经海关核准、并由设立于区内的专营运输企业承运。下列货物经主管海关查验后,可由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自行运输: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一) 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及由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应交由经海关核准、并由设立于区内的专营运输企业承运。下列货物经主管海关查验后,可由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自行运输: (一) 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物品; 第三十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