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且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
第三条
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交易市场的有关场所,海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高邮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6年)
-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8年)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