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厦门海关公布的《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 附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厦门海关公布的《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