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在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以及收到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报告时,应当及时向海军航海保证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通报有关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九条 (五)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