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八)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八) 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