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七)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七) 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