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第二章 报告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报告 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 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 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 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 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 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