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