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26年)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2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八条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 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