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26年)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八条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26年) (二)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八条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