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违规行为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