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和文件,不得拒…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违规行为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档案的管理,保证其真实、完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档案,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效率和水平。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