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