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年) 第五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年) (三) 第五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二)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