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民用航空器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四)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三) 目录 (一)